2007年11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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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孩童工地溺亡惹官司
法院判决:主要责任在父母,开发商难辞其咎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

  几个孩子进入一房产开发工地玩耍,其中一个8岁的小男孩在工地中央一处河道游泳时不幸溺水而亡。为了分清事故的责任,孩子父母和这一地块的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认为,孩子父母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产开发商因在工地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要承担两成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无异于是这起事故的教训总结,值得人们警醒。

  案发:
  8岁男孩溺水河道
  今年6月29日,桐乡警方在该市梧桐街道万担桥北丁家桥港内发现了一具小男孩的尸体。男孩8岁,叫小坚,他是在头一天下午4点到6点左右,和几个小朋友一起在河道里玩水时溺水身亡的。
  小坚溺水的河道穿过一处正在开发房产的地块,将这一地块分成东西两侧。当天下午,有施工人员看见,有几个小孩在河西侧的空地上玩“搭房子”的游戏,有两个小孩在河道里洗澡。和小坚一起玩过的小朋友回忆说,下午4点后,河道边上放着小坚的衣服和鞋子,而小坚却不见了。

  起诉:
  丧子父母索赔42万
  儿子出事后,小坚父母悲痛不已。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儿子溺水的地方就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对面,那里正在建设一个新的住宅小区,虽然四面有围墙,但多处破损,施工工地的大门也日夜敞开,无人看管。
  今年8月,小坚父母起诉开发商桐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开发区管理部门。他们认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小区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小孩进入正在施工的地块,在河道内溺水。小坚父母向两被告索赔经济损失42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小坚父母的索赔请求,开发商进行了极力辩驳,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开发商辩称,小坚溺水的河道是城市公共河道,不属于他们开发的范围,而且他们不是河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法定义务对下河游泳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制止。小坚溺水与小区施工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主要责任在父母,开发商担责两成
  经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桐乡法院查明,被告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利用出事河道作为小区的景观对外宣传,河道西侧地块围墙破损、门敞开。溺水的小坚和其他小孩就是从破损的小门进入施工地块的。
  对于开发商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河道两侧地块的使用权人及管理者,应加强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两原告之子从破损的小门进入开发地块,并溺水死亡,说明开发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及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开发商承担两成赔偿责任,即支付小坚父母死亡赔偿金等7.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这对孩子的父母来说是个重要的教训和提醒。法院判决认为,小坚的父母要对儿子的死负主要责任,因为小坚溺水死亡时不满9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判断和预知能力差,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